鲁法案例【2025】435
“钱已付、车已提,就差过户流程,可卖家迟迟不配合,现在汽车还因卖家的债务被法院查封,我买的车难道要‘打水漂’?” 日常,在二手车买卖时遇见类似的糟心事该如何解决?
案情介绍
2023年,曹某从王某处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书面买车协议,约定价款为11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曹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1万元,备注为“买车款”,该汽车当场出货曹某。出货汽车后,曹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因案涉汽车存在未处置的违章记录,且王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流程,双方没有完成汽车登记过户流程。
2024年初,李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后法院依法查封案涉汽车。曹某向即墨法院提起实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案涉汽车的查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系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对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实行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实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实行人将它所有些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质占有该财产,但尚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质占有,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过错,人民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买车人曹某对案涉汽车是不是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对此,经审察曹某提交的证据,其与王某签订书面买车合同并支付买车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合同关系。从案涉汽车的出货状况来看,曹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开车产生的门禁记录、汽车保养修理记录等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王某已向曹某出货案涉汽车且由曹某实质占有用。故曹某在案涉汽车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买车款且实质占有用案涉汽车,没有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流程亦非因其个人过错,其对案涉汽车的物权足以排除强制实行,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对案涉汽车的查封。
法官说法
《中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出售,自出货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辆是动产,出货为机动车辆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应仅根据登记状况作为认定机动车辆物权归属的依据,应依据汽车出货、支付对价及实质占有用的事实综合认定实质权利人。案外人提出实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在审察案外人对登记在被实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是不是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时,应就案外人对机动车辆的权益进行实质审察,而非仅以登记状况进行形式审察。若案外人确对被实行的汽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则即使机动车辆登记于被实行人名下亦不能实行。
转自:山东高法